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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恶意欠薪收入刑”第一案4日在该市下辖苏家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包职工恶意欠薪收入近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刑罚。 审判结果表明,该案被告人颜军45岁,为辽宁省朝阳县人。 2011年3月至10月间,为承包某迁建工程,雇佣了魏某等10名工人。 工程结束后,颜军以高级承包商沈阳某建筑施工企业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拒不支付魏等人工资共计近18万元。 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民工维权中心责令颜军支付拖欠工人工资,但尚未支付。
今年1月14日,颜军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捕。 回国后,家属支付所有拖欠的劳动者的工资。
法院认为,颜军侵犯劳动者合法财产权益,有能力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金额较大,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不支付,构成了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 因此,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颜军表示在法庭认罪,不上诉。
主审法官冯宝新表示,该案的定罪量刑不仅为社会提供了实体例证,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更重要的是,对社会上存在的恶意欠薪行为起到明显的威慑作用和教育作用。
(资料来源:本网)
标题:“沈阳“恶意欠薪入刑”第一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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