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编撰改稿)》,一审删除的“因食品犯罪受到刑罚的经营者终身禁止进入食品领域”的规定,经编撰后写入。
从去年9月开始,现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开始修改。 这次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由一些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法规的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追究责任,对违反刑法的责任人除要追究刑罚外,还应当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根据上述意见,修订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不得终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负责的公司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直接负责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5年。
另外,修订草案的修订稿中,通过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判断,还确定了对可能具有高水平安全风险的食品,必须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购买、暂停销售相关食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标题:“北京修订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犯罪拟终身禁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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