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187字,读完约5分钟
经过记者李泽民从北京出发
受伤近一个月后,邵功还躺在病床上,至今未得到任何赔偿。
今年年初,邵功受雇于甘肃建筑劳务有限企业前往青海玉树工地,不料在事故中严重受伤,目前企业方面尚未给予赔偿。 因为这是一家劳务派遣企业,其负责人没有与包括邵功在内的数百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 因为这邵功的维权陷入了困境。
这只是全国2700万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现实写照之一。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指出,“侵犯劳务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问题越来越突出,需要引起各方的关注。”
昨天( 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的雇佣范围,规定劳务派遣只能以临时、辅助或替代性的雇佣方式实施。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独家获取的全国总工会劳务派遣调查报告显示,全总已经提出“建立严格的劳务派遣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
提高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
由于各种原因,全国总工会早就完成的劳务派遣调查报告迟迟未透露真相。 近日,不愿指名道姓的官员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该报告已经出炉,报告在政策建议部分强调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由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着劳动者工资、保险等各项具体的金钱给付义务,其资产充实度和实际运营能力直接影响到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因此,有必要严格准入制度。 报告指出,应当设定劳务派遣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是法人组织,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设立,提高注册资本金额。
记者昨天获得的信息显示,现行草案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从50万元以上提高到100万元以上,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有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另外,还建议应当建立准入审查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注册资本金数额、营业场所适宜性、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等法定要件。 另外,建议设立相应的市场退出程序机制,以免劳务派遣公司自行退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许可期满前的法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工资支付、社会保障费缴纳等履行情况,确认相关法定义务完全履行后,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准予退出的决定。
派遣劳动工资包含在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中
事实上,对于目前劳务派遣制度的变革,反对声音最强烈的不是国有企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查,各种制度的公司都在一定程度上聘用了劳务派遣工,其中国有公司和外资公司聘用较多。
根据全早前的调查,劳务派遣集中在公有制公司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中央企业有2/3以上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 据《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这些公司为了节约雇佣价格,在明确员工后,找到了一点劳务派遣企业,让员工与这些派遣企业签约。
据此,全会提出:“要完善工资总额管理,抓紧研究制定国有公司工资总额改革方法,科学审查公司的人事费和工资总额标准。” 然后,他说:“将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纳入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为公司提高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留出充分的空之间,有系统地推进劳务派遣劳动者和正式员工对该劳动者不同报酬问题的应对。 ”
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表示,近年来,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事业单位进行了会计新闻质量检查,发现部分事业单位大量聘用劳务人员,以“劳务费”的形式支付其工资报酬,降低本单位工资的实际支付额,减少部分“劳务费”
以某省国有控股公司为例,该公司聘用了54名劳务派遣员工,其中20名工资以“管理费用”和“经营价格”等科目列出劳务费用的形式由劳务企业支付,代为缴纳“五险一金”。 这样,约占该公司员工20%的工资不在“员工津贴”科目中计算,也不合理自然地计入员工工资计划总额中。
这种现象在一些垄断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 雇佣单位通过大量聘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法,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保证正式员工特别是中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并人为绕过工资总额控制这一“红线”,形式化了工资总额控制制度
严格限制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滥用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表示,目前劳务派遣劳动者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过度滥用、经营不规范、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比较有效的保障等。
乌日图表示,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进一步界定了其含义。 临时性是指受雇单位就业岗位的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 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为主要业务服务的替代性,是指被派遣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脱产学习、请假等原因,不能在该单位就业的一定期间内,临时工可以替代就业。
根据总体建议,通过列举规定劳务派遣形式的种类,具体界定临时、辅助、替代问题,设定劳务派遣期限,防止用工单位违反“三性”规定滥用劳务派遣劳动者。 由于《劳动合同法》中对“三性”的定义模糊,该法在4年中饱受微言之苦。
不仅是“三性”问题,对劳务派遣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成为了这次修订法的焦点。 全面给予的建议,应当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运营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绝改正的,采取强制手段或者处罚措施。 另外,根据需要,可以作出是取消许可还是不延长许可的决定; 用工单位违反“三性”规定聘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应当责令与劳务派遣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标题:“全总建议:劳务派遣工资纳入国企工资总额”
地址:http://www.chinaktz.com.cn/zhgnzx/15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