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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经过实习记者李彪从北京出发
由于各个社会团体通过夸大宣传、变相收钱、强制收钱等手段敛财的现象,奖牌奖杯变得“满天飞”,被称为“奖赏经济”。 以后,以这种蓄财为目的的评奖被废除或中止了。
昨天( 10月10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社会团体通过“主办机构”、“赞助机构”、“参与机构”、“指导机构”等方法开展合作活动的,
据了解,中国各类社区组织数量庞大。 根据民政部提供的数据,截至去年二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4.8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6万个,民办非公司单位19.9万个,基金会2311个。
民政部此次对照公布了《规定》,确定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打击非法敛财行为的意图。 《规定》规定,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必须签订书面合作协定,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切实履行责任。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筛选考察合作者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认真审查合作协议书的文案,监督合作项目的全过程。
《规定》要求不得将社会团体自行开展的经营服务活动分包出去,也不得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和组织实施。
《规定》强调,社会团体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其经营范围必须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社会团体应当与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举办的经济实体分离,不得利用举办的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提供服务或者强制收钱。
另外,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管理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根据《规定》,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特别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合作活动。 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采用冠以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社会团体不得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管理费用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标题:“民政部新规出台 整肃“评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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