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颁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勘探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从事气候资源勘探活动,必须经省气象主管机关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全部”等部分复印件引起媒体和网民质疑。 20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接受总公司记者独家采访,正式回答网民质疑。
马绪清表示,6月14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气候资源勘探与保护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气候资源勘探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这项地方性法规的初衷是加强气候资源的勘探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协调快速发展。
该法规出台后,媒体和网民对部分文案提出质疑,综合以下几个问题,马绪清一一做出了回应。
气候资源为国有的根据是什么? 马绪清说,根据宪法第9条,自然资源属于国家的一切。 气候资源是自然资源,当然必须归于全民所有。
风能归国家,老百姓的太阳能热水器也要收钱吗? 马绪清说,本《条例》的气候资源是指可以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不是直接利用的阳光、风、空气体等。 另外,该《条例》规范了勘探气候资源而不是个人的组织,不涉及直接利用气候资源的问题。
气候资源“国有化”的本质是行政审批的扩展权吗? 其目的是为了“出租”而收钱吗? 马绪清表示,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通常通过设立聘用权的方式实现,但本《条例》没有设立聘用权,也没有规定收钱的项目,因此无法提及扩大权利、出租、收钱。 《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勘探许可不收钱,不增加公司负担。
公司探测气候资源,为什么必须得到气象部门的批准? 马绪清表示,目前黑龙江正处于新能源大快速发展阶段,气候资源勘探较为混乱,公司跑马圈地,自主勘探,仪器、技术标准不统一,测量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比性,影响了气候资源的科学勘探和有序开发利用 另一家有外资背景的公司也实际掌握着具有战术意义的涉密气象资料,对国家利益形成了潜在威胁。 推进气候资源勘探审查制度,可以比较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
为什么公司的勘探资料需要提交给相关部门? 马绪清解释说,根据《气象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其他省区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体,必须将按照规定获得的气象资料报送气象主管机关。 公司在取得这部分探测结果时,国家必须掌握它。
马绪清说,《黑龙江省气候资源勘探与保护条例》是规范气候资源勘探与保护的,与开发问题无关,需要注意观察。 开发问题要参照黑龙江省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规定。 这项地方性法规不违背国家鼓励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政策。 因为科学管理产业科学数据有助于为这个产业奠定良好的科学和规范基础,有助于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标题:“黑龙江回应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质疑:宪法中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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