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记者胡健从北京出发
国土资源部于年6月1日通过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修订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第5号令),自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用修改的方法重新确定闲置土地的定义,不仅满一年未开工,而且已经着手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应开工的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3,或者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停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昨天( 7月2日)在国土资源部信息发布会上,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表示,5号令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问题主要有三点,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占很大比例,妥善处理利用等是其中之一。 他说,5号令没有确定地定义不可抗力和政府原因造成的开工开发延误情况,在实践中不太容易掌握。
王守智表示,闲置土地的处置重点是预防。 这次修改进一步健全了相关制度,确定了土地出让一定要“净地”出让,禁止“毛地”出让,避免土地因拆迁等原因闲置。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采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确定,必须具备开工开发所需的基本条件。
另外,还指出了未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有偿采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规定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人,项目不符合开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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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土部:政府原因致土地闲置需强化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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