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洁经记者胡健从北京出发
昨天( 8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全国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统计工作开始走上系统化、法制化的轨道。
自1983年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以来,目前国家统计局批准统计管理的89个部门、机构都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上述《办法》强调,各级质检部门人事、机构、财务、科技等快速发展情况的事务统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业务统计,可以列入本法规定的统计项目。 国家质检总局的专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项目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地方性质量技术监督统计项目应当相互衔接,以免矛盾、重复。
根据《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专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项目的统计调查对象属于质检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向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被调查者超过质检部门管辖体系的,应当报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地方性质量技术监督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报本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并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质检总局表示,《办法》有助于规范质检系统各部门各级统计活动,约束统计对象,有效准确地开展统计工作,提高质检系统工作的实效。
标题:“89部门悉数出台统计规范 质检总局“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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