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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作出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草案规定,旅行社强制旅游者在指定地点购物、强制或不规则购物、安排另行收费的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初犯并科和停业整顿; 吊销再犯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法草案还对导游收取小费作出了法律责任规定。 草案规定,旅游经营者和工作人员违法收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人员、领队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标题:“旅游法草案:强迫旅游者购物将被停业或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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