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37字,读完约2分钟
[/s2/] (每经网8月31日信(王雅洁每经记者胡健在北京(/S2/) ) )。
8月30日,中国银监会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征求了《银领域金融机构理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办法》的意见。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公布执行12年以上。 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法规环境、监管机构设置和商业银行企业管理等行业的深刻变革,该方法已难以满足银领域监管工作和银行经营的实际需要。 特别是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的正式出台,原有的法规制度与新的监管实践不相符,一些重要法规的修改更新成为急需处理的问题。
记者在《管理办法》和《办法》中发现,关于任职资格的终止,现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只规定了取消任职资格的部分情况,但没有规定其他终止情况。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除因情节轻重规定取消任职资格外,《办法》增加了取消任职资格、失效等终止形式。 撤销是指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从一开始就做错了事”,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和职权撤销错误的行政许可的行为。 失效是指董事(董事)和高级管理层自身情况发生客观变化,变化的原因不是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督机关取消职务资格的,也不是监督机关因自身原因被取消许可的,而是因其他原因需要职务停止资格的。
除增加在职资格取消、失效等终止形式外,《办法》还增加金融机构董事(董事)、高级管理层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经过尽职审查和责任认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董事)、高级管理层勤奋履行职责。 该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突发事件或者重大风险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有效抑制损失和不利影响的若干事项,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决定发表反对意见,并书面记录的; 因执行上级制度、政策决定或者明文化指令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执行上级违法政策决定的除外。
标题:“国务院法制办就银领域高管任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地址:http://www.chinaktz.com.cn/zhgnzx/9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