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记者邓莉苹果出生于深圳
8月30日,银监会发布《银领域金融机构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征求意见稿》),对银领域董事等高级管理层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意见征集。 上一个管理办法是12年前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与以前相比,《征求意见稿》在基本任职要求中增加了“个人和家庭财务稳健”等规定。 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这可能是前银行界为此而连续发生的腐败受贿类案件,但这些规定能发挥多大作用仍有争议。
针对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背景,银监会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管理办法》已经公布执行12年以上。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法规环境、监管机构设置、商业银行企业管理等行业的深刻变革,该方法难以满足银领域监管工作和银行经营的实际需要。 ”
“这次制定新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是结合监管实际,处理当前高管在职资格管理面临的诸多问题,加强法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监管提供良好的法规环境,担任银领域董事(董事) ”
与以前的规定相比,这次新的《征求意见稿》的不同之处在于,基本工作条件的规定有一些不同,其中“个人和家庭财务稳健”是以前没有的规定。
一位股份制银行深圳副行长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目前,高管是经常出问题,还是家庭财产总量不匹配,出于这种考虑。”
近年来,银行高管受贿腐败的事件频发,今年5~6月,包括烟台银行票据案在内的高官腐败案、邮政储蓄银行陶礼明行长因个人经济问题被双重管制的事件、农行行长杨琨等几起涉及银行高管的事件接连发生。
“这几年,‘银行高管’参与的事件很多,赌博等情况很多,出于安全考虑,监管应该也有这样的设定。”华南地区某外资人士也在考虑。
但是,关于该规定的作用,前面提到的副行长并不认为这样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更何况没有财务稳定的基准,什么情况下财务稳定呢?
除此之外,《意见征集稿》还将银行高管和配偶的贷款情况一起纳入监管,前述分行人员认为这将限制高管的相关交易,以免影响银行的经营。 《征求意见稿》对金融机构独董的要求是: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的股份或股份,或者在股东单位、该金融机构或控股公司等机构任职。
标题:“银监会就银行高管任职资格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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