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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胡健从北京来
昨天( 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表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文章开头指出,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视程度下降,监管力度减弱,涉农乱集资问题不断发生,农民集资比例分摊现象抬头,惠农补贴发放中出现了代扣代缴问题,资金筹措的实施
特别是意见中指出,进行这种筹资劳动,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明确限额标准。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村民的事宜,协商筹资和劳动筹措的实施办法。
意见指出,从2009年开始,筹资限额标准绝对明确。 一议项目不需要农民投工或者农民投工困难的,不得筹措劳动;确实需要农民投入劳动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配劳动量;自愿用资金代为劳动的,严格按照数量、比例和劳动价格标准
意见中提出,要加强专项检查,坚决纠正名额标准权力下放,就乡镇统筹录用、县级集中管理工作资金筹措和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进行了磋商。 从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入手协商财政奖励工作,加大奖励补助力度,扩大奖励补助覆盖范围,完善制度方法,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在“严格控制涉农的钱和价格”一项中,意见认为,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或自建住房的农民,除征收土地和住房权属证书的人工费外,严禁征收其他费用。 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征收婚姻登记证书的人工费外,严禁征收其他费用。 对于猪饲养者,严禁在屠宰环节乱收钱使用。 对农民各种补贴的补偿金,不得抵扣或代扣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拼车”收钱或销售商品。
意见指出,要加强取缔农民利益违纪问题,坚决返还对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纪征收的各种款项。 对违规聘用的农民劳动力,公布、设立按照当地劳动价格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的擅自增加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钱项目、建设项目的,坚决取消; 擅自提高的收款标准,坚决降低。
标题:“国务院:规范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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