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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27日对外发布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在发行方面强调购卡实名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 《办法》年11月1日起实施。
据说《方法》主要体现了以下要求。
一是多次诱惑预付卡在小额民间结算行业发挥积极作用。 《方法》要求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鼓励发行记名预付卡,赋予记名预付卡持有人在丢失、回购等方面越来越多的权利面额200元以下的预付卡通过风险可控的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和充值的预付卡
二是多次严格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 在发行方面,将继续强调购卡实名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以及额度发行制度等规定,反复发行销售属地化管理要求,反复预付卡与银行卡互补迅速发展定位,使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分配的发卡标识代码 在受理方面,发卡机构自行扩张、签约、管理的特约商户数量要求在该预付卡全部受理门店数量的70%以上; 受理机构必须接受预付卡发行机构的委托。 在招聘、充值、赎回方面,除公共事业费等小额平民支付外,还确定了预付卡不得用于互联网支付渠道的图表吉鲁、查询渠道、挂失申报和赎回手续等,为挂失和赎回提供了真实的名称
三是切实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从发卡机构向发卡机构提供预付卡章程、与发卡机构协商、明示领取各种服务复印件和钱款的若干事项、提供安全便捷的查询、提供遗失服务和回购途径等方面规范支付机构的行为, 确保支付机构向持卡人提供公开透明的新闻,保障持卡人的知情权、资金采纳权和基本服务取得权,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标题:“央行新规: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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