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记者万敏从北京出发
3月1日,央行消息,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符合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司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行管理办法》,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时,共有365家公司参加了首次试点。 年6月,国内试点地区扩大到20个省市后,试点地区公司可以用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公司也扩大到6万多家。 年8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国内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
据央行介绍,2009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国内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全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额占去年同期货物贸易额的6.6%,比去年上升4.4个百分点。
央行表示,两年多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各项措施逐渐完善,结算规模稳步上升,公司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诉求进一步扩大。
《通知》确定,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限于试点名单上的公司,所有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司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另外,《通知》规定,为了促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正常规范开展,防范风险,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比性,有关部门近两年要对税务、海关、金融等方面有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司进行要点监管,依法开展业务 要点动态管理管理范围,每年调整。
至此,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的公司都可以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托收。
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扩张,对人民币国际地位的提高和人民币国际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标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宣传至全部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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