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玉敏从北京来
3月16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个人在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持有自己的外汇和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通知指出,参加同一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奖励计划的个人,通过所属境内企业向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开户以及资金转账和结汇等相关事项,由一家境外机构统一购买和出售个人权利、对应的股权或权益,以及相应的资金转账
外管局要求,用自己的外汇资金参与的,银行凭国内代理机构盖章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说明书复印件、个人和国内企业雇佣及劳务关系证明等资料办理相应的资金转账手续。 用人民币资金参与的,个人应将人民币资金转入国内代理机构账户,由国内代理机构按规定统一办理相关购汇手续。
外管局在上述通知中指出,“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企业有雇佣或者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
在此之前,外管局表示:“关于印刷和lt;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购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汇总发( 2007 ) 7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汇总发) 2008 ) 2号)。 这次通知实施后,上述两项通知将被废除。
标题:“外管局称个体可参与境外上市企业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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