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记者胡健从北京来
中国政府网昨天( 4月19日)公布的信息显示,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监察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已同意,并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和有关部门
发改委等三部门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意义。 但在实践中,存在避免招标、虚假投标、贯彻投标等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今年2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处理当前突出问题进行了比较制度安排。
意见认为,所有有关招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纳入整理范围。 对有关招标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整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整理建议。
打扫复印件。 意见指出,不全面清理限制或开除潜在投标人、擅自设定批准若干事项、增加批准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公司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复印件,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矛盾的复印件 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况的,应当修订; 有关规定的第一副本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的,应当废除。
清理方法。 根据“由谁制定,谁进行清洁”的大致情况,由制定机构或者牵引方案部门明确具体的清洁范围,提出清洁意见。
根据意见,在年7月31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意见整理后送交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法制处理和监察部纳入抄送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整理,由同级快速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上级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和监察机关。 被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构必须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废止执笔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整理结果。
与此同时,发改委提出要与有关部门合作,抓紧制定电子招投标方法和相关技术规范,推进符合国情、定位明确、分工确定、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建立,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
标题:“三部门: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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