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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4日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从8月15日起停止实施适用于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措施。
公告称,2002年6月20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从2001年8月16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2001年8月16日起5年。
2007年8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3号公告,从2007年8月15日起,继续按照原外贸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今年2月14日,商务部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8月15日结束,自该公告公布之日起,代表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以在该反倾销措施结束日的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末复审申请。
在规定期限内,氯甲烷国内产业未提出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期末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末复审。 为此,商务部决定中止对二氯甲烷进口的反倾销措施。
二氯甲烷主要用于有机溶剂产品的制造。
标题:“中国终止对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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