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记者陈舒扬从北京出发
根据最近公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暂行办法》,从2009年开始,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必须面向中小企业。
财政部消息,财政部、工业和新闻部日前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其中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必须以满足机构自身运营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诉求为前提,确保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特别是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为小型和微型公司预留的比例在60%以上。
《办法》还制定了鼓励向中小企业购买的优惠政策。 其中,对非中小企业专用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规定,对小型和小型公司的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并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审查。 具体扣除比例由购买者或购买代理机构明确。
另外,《办法》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小企业结成共同体,参加不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协议约定,小型、小型公司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共同体协议合同总额的30%以上的,给予共同体2%~3%的价格扣除。
据悉,“十一五”期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从2005年的2928亿元增加到年的8422亿元,年均增长23.5%。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体现了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意向,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面较广,必须考虑规定的可行性和可评价性。 相关比率的合理性也需要实践验证。
根据《办法》,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执行和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各项业务。 另外,各部门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上公布预约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情况。
标题:“超三成政府采购预算今年起面向中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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