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记者张冬晴
ipo新政实施时,实际上发生了“越狱”的事情。
昨天( 2月8日),《每日经济信息》刊登“冠华招股书造假这次将是第二次严重违规”,独家曝光冠华股份“旧版”招股书存在严重虚假记载行为。 发行人不仅没有受到严惩,36个月的不受理期也没有结束就卷土重来,第二次重新发行。
幸运的是,根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昨晚透露的发改委年度第22次会议审查结果,“二次会”冠华股再次成为否定,监管当局守住监管防线,在发审会上上马。 这家企业也为自己的伪装行为付出了代价。
但是,并没有结束这件事。 不仅发行人冠华股份,其保荐人爱建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梁亮、刘凡也涉嫌违反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他们会因此受到处罚吗?
“二次会”被否定了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审查结果,“二次会”冠华股份的首次申请昨天没有通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年6月未批准冠华股份首次申请的理由,并不是《旧版》的公募书存在伪造问题,但《新版》的公募书中明确了当时已经瞒天过海的一系列相关虚假记载。
2007年策划ipo期间,“突击入股”的4家公司的发起人实际上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管有相关联系。
其中,凌薏投资当时的实际管理者季玉芳,发行人董事长兼实际管理者黄华峰的岳母焦庆科技当时的实际管理者西俊,是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西兴昌的女儿; 宏不锈钢当时的实际统治者吴江(持股60% ),是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兼副社长吴美的表弟,吴美的姐姐吴娟也持股40%; 柳飞五金当时的实际统治者仇柳飞是发行商董事兼副总经理方文斌的侄子。
而且,三家公司的发起人到当时为止都与委托发行人和加工的业务有关。
其中,宏赞不锈钢、宽松不锈钢、柳飞五金等3家发起人,当时的真实身份是发行商外包商,加工工艺简单、附加值低的双耳柄、长柄和盖攀等锅具委托加工,在报告期内每年与发行商签订外包产品的购销金额2000
北京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新版》公募书对比纠正了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也基本消除了申请发行的障碍,但《旧版》公募书存在明显问题。 当然,推荐机构是否进行了全面调查,是否知道,公司是否隐瞒过,还需要进一步了解。
推荐人失职涉嫌违法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查阅《旧版》公募书时发现,当时的发行人冠华股份与爱建证券于2009年9月签署了《承销协定》、《推荐协定》。 但是,作为当时上市的保荐人(主要保荐人),爱建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梁亮、刘凡隐瞒上述两者重要相关关系不予报告。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博士指出,虽然没有发现作为当时发行人推荐人应该发现的问题,但至少存在过错行为。 对计划上市期间“突击入股”的股东有义务进行尽职调查,只要进行了全面调查,不可能无法发现上述相关关系。 导致这样的结果,推荐者有责任。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励健律师也简单对比冠华股份新旧两部《招股证书》(申报稿),证明冠华股份前保荐人)的爱建证券及前保荐代表人梁亮、刘凡未认真履行审慎的鉴证义务,其失职行为为《证券法》,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的管理办法》中,除了第六十四条对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外,第六十五条还进一步确定了规定,推荐人出具虚假记载、有误导性陈述或者严重遗漏的推荐书, 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阻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发行审查委员会审查工作的,保荐人或者其相关签名人签名、盖章伪造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
推荐人会受到惩罚吗?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查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信用监管体系时发现,冠华股份“旧版”招股书造假相关的推荐机构爱建证券,尚未关联信用监管记录。 另外,当时冠华股份推荐代表梁亮、刘凡为爱建证券投资银行总部理事长,信用监管记录也尚未涉及。
事实上,在参与冠华股份之前的几年里,梁亮在国盛证券工作时参与了中火炬高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但该项目于2007年9月被否定。 刘凡在华龙证券工作时,参加的现代农装的最初申请被撤回,参加的万业公司的非公开发行也被撤回,参加的永怡集团的最初申请在2007年9月成为了否定。
在冠华股份“旧版”公募书中虚假事实曝光后,爱建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梁亮、刘凡将得到怎样的解决,成为业界关注的一大焦点。
根据《证券法》第192条,保荐人出具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有严重遗漏的推荐书,或者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业务收入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任职资格。
这件事如何快速发展,《每日经济信息》将继续跟踪报道。
标题:“冠华二次上会被否“越狱案”惊魂发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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