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记者万敏从北京出发
3月3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开幕前的周末,浙江省全国人大代表团驻地聚集了来自各地的十多家媒体记者。 当天下午,代表团小组会议结束后,多名记者配合各自的采访目标挤到电梯里,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民间借贷问题。 来自银行的一位人大代表叹息说:“这两天无论到哪里,都能听到有关民间贷款的消息。”
确实,作为民间借贷历史最悠久、年最早爆发民间借贷危机的地区,浙江省的代表们也对这个问题表示了极大的兴趣。 其中,为民间借贷建立法律监管秩序已成为各界人士的共同呼声。
民间借贷需要法律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在任期内连续几年的议案中提到了建立民间借贷的法律机制,今年提出了《关于制定民间借贷法的议案》。
周晓光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从2006年、2007年开始,民间借贷不再是以前亲戚朋友之间借款那样单纯的信用关系,借贷的金额、数量、集中度越来越高。” 作为在浙江本地经营多年的公司之家,她也目睹了民间借贷从单纯走向许多复杂的过程。
周晓光在上述《民间借款法》议案中,确定民间借款监管部门,规范民间借款合同或借据,制作包括双方姓名、地址、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法、违约责任等在内的统一标准化复印件,为事后仲裁和司法判决提供依据
此次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也在其建议中表示,央行2008年起草了《放贷人条例》,试图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规范民间贷款,使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经过前后4次修改,“
前几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表了《中国法治快速发展报告no.10 ( )》。 认为监管立法滞后不仅在实践中导致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的缺失,还引发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高的企业,投机取巧,个别地区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六合彩、赌博等违法行业,产生暴力追逐贷款。 但是,如何定义高利贷行为,民间借贷利率受到保护的法律边界在哪里,现在在实践中也存在疑问。 为此,建议尽快制定《放贷条例》。
使民间资本阳光化
“温州的金融改革方案预计很快就会得到批准。 ”同为来自浙江省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副社长金颖颖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做了以下发言。
“民间借贷一方面巨额资金找不到投资诉求,另一方面公司有巨额资金诉求,无法阻止两者自然联系在一起。 一定要让民间资本阳光化。 如果我们的金融体制不改革,大量的资金就会在金融体系之外循环。 这是因为应该开放正规的监管。 现在民间借贷还有多少问题,谁也不知道。 金融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如果不从根本体制上加以应对,资金体外循环的规模将越来越大,潜在的风险也将越来越大。 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事件。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工业大学浙商创新快速发展研究院院长程惠芳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
事实上,日前媒体报道称,《坏账条例》草案第五稿已于“两会”前夕向国务院报告,最新版将允许自然人贷款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高于法定利率4倍的是高利贷这个红线,不能丢下。 ”中国银行战术管理部副社长宗良认为,利率超过4倍时,借款人不进行实业,而是将资金投入稍高利润的行业,借旧还新,从而产生金融体系的风险。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实务报告中也表示:“规范各种借贷行为,诱惑民间融资健康快速发展。”
周晓光认为,在制定和制定《民间借贷法》的过程中,应当确定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建立确定民间借贷监管部门的民间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在完善的民间借贷繁荣的地方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和借据等。
1984年9月
浙江省温州市的一家医院工作人员方培林停职后开设了新中国第一家民间钱庄——“方兴钱庄”
1986年初
国务院颁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方兴钱庄自行停业,营业执照也被收回
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5年以后
大量出现了比较公开的担保企业,大部分也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大多以个人名义借贷资金
2008年
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小额贷款企业的指导意见》
2009年6月
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企业改革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企业转制为村镇银行
年
温州爆发民间借贷危机
标题:“议案提案聚焦民间借贷:体外循环不如立法“收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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