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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财政部消息,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机关为建设饮用水工程接受土地开采权,免征契税。 对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公司为饮水建设工程取得土地开采权而签订的产权转让书,以及与施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另外,对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公司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地产、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城镇土地征收税。 对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机关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指出,以上政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年1月1日至本文公布之日期间应免除的税款(印花税除外),可以在今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扣除或扣除。
另外,两部门还确定,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机关对从事有关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首批生产经营收入的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公司所得税,第四年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
标题:“财政部等下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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