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北京5月25日电(记者何宗渝)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积极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国有公司重组,国务院国资委25日发表了《关于积极引进民间投资于国有公司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提出14条具体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推进民营投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的基本基本,即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公司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关于实现途径和方法,《指导意见》指出,国有公司在改革重组中引进民间投资,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网络广泛发布引进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情况,优先引进业绩优异、信用良好、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民间投资主体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方法出资。 可以通过出资入股、股权收购、可转换债务认购、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公司重组。
《指导意见》还确定了民间投资参与国有公司重组的具体措施。 即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公司之间可以联合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公司重组,共同投资战术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 国有公司上市或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应当积极引进民间投资国有股东按照公募法或者大宗交易法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以及按照产权市场公开募股价格转让国有产权的,都应当在意向转让者的资质条件上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定附加条件
《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在国有公司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依法履行公司改制重组民主手续,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抓紧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清偿拖欠职工债务等就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社会稳定。 改革公司必须依法接管债权债务,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护金融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标题:“国资委:鼓励民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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