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记者胡健从北京出发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地方政府不能自主借款。”
昨天( 6月2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全国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会上表示,法委研究时,地方应严格遵循不出现预算赤字的大体情况,对地方债务严格规范
据此,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地方政府杠杆作用审查的规定,确定了“地方各级预算按量收入收支平衡大致编制,不出现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国债 这一变化意味着,几乎持续了几年的地方自主债权争夺已有眉目,地方债务发行的脉搏依然掌握在中央。
地方债务是主要因素
我国现行的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近20年。 按照规定,“地方各级预算在收入和收入平衡的大致方面进行编制,不出现赤字。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国债。 ”关于此次修改,外界关注的一大焦点是地方政府能否放开自行发债的约束。
由于现行预算法禁止地方自行偿还债务,近年来,我国多以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形式发行地方国债。
1998年,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首次通过发行长期建设国债贷给地方的方法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力。
2009年2009年,全国人大每年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均为2000亿元,今年上升到2500亿元。 但是,采取的是由中央政府代替发行的形式。
财税专家李文海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允许地方自主发债应该是趋势,但目前我国许多财政关系尚未理顺,暂时搁置也是情理之中。
此次修正案草案的调整反映了中央对当前地方政府超过10万亿元债务的管理态度。
洪虎在会议上,陈述了常务委员、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超过10万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地方必须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赤字的基本原则,对地方债务要严格规范。
根据审计署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结果,截至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约为10.7万亿元,占全国的2成左右,共有78个市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过100%,部分地区发生了逾期债务。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副教授张文春表示,欧盟成员国发生债务危机,欧盟提供救助的模式为中国提供了前车之鉴,而且如果允许地方自主发行债务,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也有可能受到损害。
与自身债务试行不冲突
虽然自主债务发行笼罩在尘土之中,但自去年年底以来,我国已经开始了地方自主债务发行的尝试。 今年5月,财政部又出台了《年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务试点办法》。 根据方法,年地方自行发债只限于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省市,与去年框架确定的试点城市相差不大。
根据办法,今年试点省市国债由财政部代为偿还。 按照规定,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债务偿还保障机制,按规定时间由财政部代为偿还债券资金向中央财政全额支付。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财政部代为还款还是有风险规避考虑的。 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风险等原因,投资者对地方政府自行还款表示怀疑。
昨天的消息出来了,自我债务试行会有变化吗? 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地方自己发债和自主发债虽然有一字之差,但有本质的不同。 据报道,自身债务是指总指标由中央分配,自主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发债的规模和用途定制、偿债部分的自主等。 在业内人士看来,地方自主债务理论上应满足“项目自主、债务发行规模自主、用途自主、偿债自负”的要求,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要承担最终风险。
李文海表示,地方自主债务被否决并不意味着地方自主债务发行试点失败。 因为自主债务发行和自身债务发行在债务发行主体上有确定的差异。 这样的试点今后也许还可以宣传,但作为债务发行的一环,逐渐向地方释放权利也是我国自主发行债务的途径。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地方债发行公告,今年3~8月,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将陆续还清2009年中央财政垫付的地方国债本金和最后一年的利息,预计为2100多亿元。 今年中央代发地方债比上年增加了500亿元,总额达到2500亿元,但地方还款依然捉襟见肘,新债务偿还旧债的现象屡屡发生。
李文海表示,近年来,受地方政府债务困扰,偿债能力受到怀疑,显然不适合主动还债,但通过自行还债,地方政府可以在利率和还款期限上拥有一定的自主权。
张文春表示,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地方与中央的产权和事权不一致,在不推进自主发行债务的前提下,中央财政有必要在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方面做出更详细、系统的安排。
标题:“预算法修订拟“尘封”地方自主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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