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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随着7月6日(记者原金) (/s2/) )盛夏通过互联网在北京到来,高温天气频繁。 但是,近期《防暑降温治理办法》的出台为高温条件下的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政策依据。
近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修订了《防暑降温暂行办法》,这一已执行了52年的管理办法宣告结束,出台了新的《防暑降温治理办法》。
新方法禁止例如40℃以上的室外露天作业,因劳动者中暑而纳入工伤等条款成为亮点。 这些条款在以往的《暂行办法》中没有确定规定,新办法的确定将为未来高温工作问题提供新的依据。
在新公布的《防暑降温对策管理办法》中,首次更加明确了高温条件下作业的温度边界的划定。 新《方法》规定,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有强热辐射或与高空气湿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一般公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气象作业是指使用者在高温气象期间让工人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的,用人单位全天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气温最高 一天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的,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轮班工作等方法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同时安排室外露天工作人员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在35℃以上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温度在33℃以上的岗位作业。
劳动者中暑问题也被此次公布的新《办法》定义为工伤,《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并且,负责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除此之外,新《方法》中对防暑降温费的高温补助金的规定也很详细。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防寒就业制度,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就业,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不能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将岗位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办法》还对高温津贴的形式作了规定,不能用金钱代替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也不能用防暑降温饮料作为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适时调整。
标题:“防暑新规称中暑享受工伤待遇 40℃以上应全天停止室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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