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记者李泽民从北京出发
12月19日,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公共环境研究中心等21个民间环境保护组织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环境保护部,与2009年发表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意见征集稿) (以下简称《条例》)进行比较,提出8条意见,供参考
近一段时间来,北京、上海等地相继出现的雾霾引起了公众对大气环境监测新闻的关注。 在民间,政府尽快监测和公布雾霾主要原因微粒( pm2.5 )的监测数据的呼声很高。
环境保护部11月16日发表的《环境空气体质量标准》(二次意见征集稿)以pm2.5为基准,但实施日期为年。 个人和民间组织通过自我诊断pm2.5开始了解环境。 但是,这种行为和数据共享是否合法,现行法律中还没有确定的规定。
公益律师安翔表示,根据常规立法程序,《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由环境保护部起草后,送国务院法制办审查,最终由国务院通过并公布。
安翔认为,“环境保护部门应着重监测公布数据真实情况卓有成效,规范监测技术和监测标准,积极与民间力量加强合作,将民间力量纳入国家环境监测体系。”
从2009年开始,《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已经连续三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但尚未正式公布。 2009年4月,环境保护部发表《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 同年11月,环境保护部《基本通过》征求意见稿草案,表示“经进一步修订后,提请国务院审议”。 但是,此后没有任何立法进度通报。
21个民间环保组织发现,该征求意见稿存在违宪侵犯公民科研自由,妨碍公民对环境的了解权利的问题。
21个民间环保组织的来信指出,《意见征集稿》模糊了国家监测、社会商业监测、社会组织和个人科学研究、环境监督性检查三项活动受条例约束的范围,模糊立法涉嫌妨碍公民科学研究自由和言论自由。
达尔向自然知识社研究员冯永锋《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独家环境新闻容易受到质疑,对政府来说是沉重的负担。 普通市民、环保团体和商业监督机构可以帮助政府分担这些压力。 环境监测新闻来自多个方向时,数据和新闻本身可以相互校正、相互配合,如实传达环境的真实情况。 ”
意见征集稿中规定:“环境监测行为需要得到批准,环境监测新闻的公开也必须得到批准。” 民间环境保护团体在建议书中指出:“环境质量关系到公众健康,公众有权对环境质量新闻进行了解。 条例中不应批准或限制公众对环境新闻的知情权规定,而应制定使环境质量监测新闻更容易为公众了解的条款。 ”
公共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环境保护部门发布权威的环境监测数据并不意味着其他渠道的监测数据不能发布,可以作为辅助数据参考。
意见征集稿指出,“涉及国家秘密的环境监测新闻,适用国家保密法、行政法规的规定。 ”。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议题的负责人常成将《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的定义描述为:“一旦泄露,有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行业的安全和利益。” “环境监测新闻关系到公共利益。
根据国际新闻公开方面的先进立法,相关情况未公开,公共利益损害大于公开的,相关情况不得保密。 《环境新闻公开办法(试行)》第12条第3款也体现了这种大体的“常成说”。
标题:“21家组织呼吁环保部把民间力量纳入环境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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