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记者李泽民从北京出发
在全国“两会”的数千个议案提案中,观点和文案方面完全对立的议案提案屡见不鲜。
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林水利工会主席盛明富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今年“两会”上提出了“关于不同意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的建议”。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峨眉山管理委员会委员长马元祝告诉记者,将在“两会”上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快《自然遗产保护法》立法的建议。
马元祝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他已经在“两会”上摘标题提出该议案,随后由全国人大环资委员会进行专题论证,形成的草案充分采纳了代表的意见。
有人指出,近期易稿数次《自然遗产保护法》有望在今年“两会”期间投票通过,这也引起了解焱等生物保护学家的激烈“炮击”。
日前,全国人大环资委员会已经完成了《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最近获得的信息,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讨论,最终“不完全同意”该法。
自然遗产的概念是指模糊性
马元祝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方面忽视了自然遗产资源的保护,特别是在国家立法方面,“商业和旅游业的过度开发加速了我国自然遗产资源的损耗,保护形势日益紧迫,应加快自然遗产保护法的制定。”
他认为,由于立法滞后,我国自然遗产资源管理缺乏统一的法律框架,监督协调机制乏力,我国目前各类自然遗产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工作难以取得实效。 另外,老少边境地区自然保护区长因时间上得不到财政资金,缺乏资金支持渠道,管理和保护资金严重不足,严重影响了自然遗产资源的正常保护、规划和管理。
但盛明富表示,目前《自然遗产法(草案)》从名字到文案都不是“理想”,与目前广泛呼吁的自然保护相比,确立中国生物多样化保护行业的《宪法》还有很大的距离。
由十一届全国人大环资委员会起草的上述草案提出:“自然遗产包括国家批准的国家自然遗产和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世界自然遗产。” “国家自然遗产保护区域”又被定义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记者了解到,许多生态学家和动植物学家参与了该法草案的论证工作,认为该法定义的“自然遗产”缺乏科学性,存在概念混淆、偏颇的问题。 此外,这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世界自然遗产”( naturalheritage )的定义也有很大不同。
盛明富在建议中说,目前我国学术界没有统一的“自然遗产”概念,也不存在所谓的“国家自然遗产保护区域”管理实体。 因此,《自然遗产》的定义存在广泛争议,在现实中没有“国家自然遗产保护区域”的情况下,《自然遗产保护法》缺乏必要性和适用性。
盛明富:妨碍现行法律体系
其实,早在全国“两会”期间,海南省代表团就提出了议案,提出要制定自然保护法,建立科学高效、有监督力的管理体制,建立计划控制和分类管理制度等。
马元祝认为,“用国家立法的方法保护我国的自然遗产资源,是对我国不可再现且独一无二的自然资源实施比较有效的保护的重要保障,目前实施该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但盛明富表示,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不利于资源保护和现有资源保护管理秩序的维持。 根据目前制定的草案中提出的概念和设定的相应制度和措施,自然遗产涉及我国的所有自然资源,这些自然资源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许多法律法规,已经是各类法律法规
盛明富表示,通过新立法强行宣传“自然遗产”的概念,并据此设立新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将严重干扰现行自然资源保护法法规的比较有效实施。 此外,还存在扰乱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秩序的情况,我国实行基于自然资源分类的资源管理体制,各类自然资源由林业、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海洋等行政部门分别依法管理,形成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较为有效的管理体制
他认为,新立法和新制度的创立,应该考虑如何完善现有制度和措施,不应该用新立法干扰现有系统的正常运行。 否则,会导致现有管理秩序的混乱。
另外,我认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不容易用一部法律来规范,两者的目的、性质、保护对象等方面也完全不同,也有很大的差异,不容易用“自然遗产”来涵盖。 将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放在一起进行立法,“不仅会导致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过度开发,还会影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体系的完备性,导致部门功能交叉。 》盛明富的建议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起草自然保护区法,或者对照近年来自然保护区建设快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现行《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编纂修改。”
标题:““加快议案”遭遇“反对提案”:《自然遗产保护法》是否应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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