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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近日发布《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公司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通过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公司税收负担,建立小型微型公司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拓宽小型微型公司融资渠道,放开小型微型公司融资价格
根据《意见》,天津将建立小型微型公司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银领域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企业发放贷款,融资租赁机构发放融资租赁额,专业保理机构发放保理业务额,专业保险机构处理融资保险额。 面向天津地区小型微型企业的,天津市财政按本年末结余比年末结余增加的部分(上年末结余低于年末结余的,本年末结余超过年末结余计算增加额)对这些机构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为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天津市财政奖励为30万元。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机构对与小型微型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将金融公司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年底。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收入减少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年底。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在天津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当地公司,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不再重复50万元的专项补贴。
标题:“天津出台20项措施助力小微公司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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