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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李泽民从北京出发
5月18日上午10时,《行政起诉书》提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等业务的环境保护部被告。
此类案件表明,前述法院相关法官从未收到过,这也是全国首例环境保护督察行政诉讼案件。 河北省秦皇岛市村民潘志中等是在此案中起诉环境保护部的原告。
潘志中在电话中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将环境保护部推上法庭的理由是,该部在去年的环境保护评选中向涉嫌环境违法的浙江伟明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明企业)开了绿灯。 这个案件现在还在前期审查中。
不想命名环境保护部环评司的官员说,这件事不太好说。 污染防治司的一位官员说,目前他还没有听说这一事件。
昨天( 5月22日,伟明企业董秘在《每日经济信息》中表示,明知如此,环保部门也是按照合法手续完成的上市环保鉴证。 “伟明企业是负责任的环境保护公司。 我希望社会有一个好的舆论环境。 我们会好好进行垃圾焚烧事业。 ”
村民起诉环境保护部后不久,《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环境保护鉴定,维护公共合法权益的建议书》就提交给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夏军律师拟编制的该建议书指出,上市环境保护鉴定是在实际工作中创造的环境管理制度,相关证券和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没有确定的依据。
环境违反虚实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浙江伟明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环境保护鉴定情况的信》(环函( ( 354号) )。
据该信介绍,根据伟明企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环境保护评鉴的请示,环境保护部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保护评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该企业组织进行了上市环境保护评鉴。
环境保护部表示,此次评选范围为该企业所属10家生产公司,经浙江省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初审,以及组织审定和社会公示,我部基本同意浙江伟明企业通过上市环境保护评选。 ”。
随后,原告对被告首次公开发行和受理伟明企业股票环境保护鉴定的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指出了本案环境保护鉴定的认定结论、手续适用、操作环节的问题。 接着,国内5家环保组织联合致函环保部,通报伟明企业涉嫌隐瞒环境违法事实,呼吁环保部暂缓批准该企业上市申请,审查上市环保鉴定资格和条件。
去年9月30日,《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以“环保企业遭遇环保组织问责”为题进行了报道,当时浙江伟明企业负责人表示:“这些意见与现实情况不一致。” 作为生活垃圾焚烧解决公司,伟明企业先后在浙江、江苏、山东等省投资了工厂,有很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保护鉴定的结果令人怀疑
伟明企业位于河北秦皇岛的项目毗邻潘志中的潘官营村,村民从2009年4月开始与该垃圾焚烧项目进行持续性博弈。
记者表示,该项目因伪造环评报告公开参与章被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取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于年3月下令该厂停工,暂停秦皇岛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查。 目前,该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项目已全面停止。
环境保护组织认为,伟明企业在环境保护监测技术总报告中未披露任何上述事实,掩盖了该项目环评批文因公众参与造假被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撤销的事实。 昨日,伟明企业董秘向记者表示,“秦皇岛项目我司未受到政府处罚。 当时,政府取消审批是对自身审批行为的调整,秦皇岛市整体环评也没有限制,因此不隐瞒环境违法事实。
根据环办公室[]14号第3条的规定,“对申请鉴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公司,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受理鉴定申请。 ”
但是,行政起诉书显示,被告无视原告和公众的异议,通过了环境保护鉴定。 目前,伟明企业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进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初审。
有人指出,审计制度违反行政许可法
夏军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环境保护鉴定的正当性需要处理,法律不允许私设发行股票的前提条件,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不是出具公司守法的说明和审查意见。”
据悉,上市环境保护鉴定是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通常对三年的环境保护合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其目的是使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持续改善环境行为,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对投资者造成投资风险。 但是,建议书认为该制度没有确定的依据,“是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一种方式,但已转化为变相的行政许可,成为证券行政许可特别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前一阶段手续。”
这样的制度定位,夏军认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标题:“律师上书证监会:上市环保核查制度违反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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