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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赵晓辉、韩洁) 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围。 这意味着监管真空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和运营是有法律的,私募股权基金的规范化、阳光化之路将会开辟。
私募基金已经是监管的真空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 特别是2009年创业板开业以来,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迅速,但由于缺乏比较有效的监管,私募基金业乱立,领域快速发展前景堪忧。
“现行基金法对私募基金没有规定,这类基金的设立和运营没有确定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假借私募基金之名“乱集资”的事实,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说。
草案适应了私募基金的需要,构建了不同于公募基金的法律框架。 “大部分规定已经是私募基金实际运营中的通行做法,立法是固定化和法制化,最大的意义是使私募基金具有确定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依据。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主任胡立峰说。
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的股票
与私募股权基金的优势相比,修正案建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合格投资者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与公募基金相比,非公募基金的运营方式需要更灵活,投资范围也需要更大。 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报告,考虑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未上市股票投资最多的基金的监管存在一定争议,修订案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除上市证券外,还可以投资未上市股票有限企业股票等其他证券。
“由于未上市公司上市前景不明朗、股权流动性差,人们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这种投资存在担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此次基金法修订特别确定了这一点。 ”胡立峰说。
所有进行私募基金活动的投资机构都纳入基金法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不仅将所谓“阳光私募股权”纳入监管,实际上囊括了所有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只要是实质上进行私募股权运营的投资机构都必须遵守基金法。
发现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主要以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形式存在,形式上不属于草案规定的私募基金。 对此,有意见认为,不应将这些机构纳入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只需对这部分基金及其投资活动依据企业法、合伙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和运营。
“这些以企业、有限公司名义出现的证券投资机构,不称为证券投资基金,但考虑到其募集资金和对外投资行为实质上是由专门机构管理和投资的,不称为‘基金’,则修改法律以规范募集和运营 ”吴晓灵说。
为此,草案特别规定,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企业或合作公司,其资产由第三方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登记管理、登记备案、新闻披露、监管等参照本法的适用。
标题:“私募首次纳入监管 确定可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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