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记者钱从北京微发
7月29日,民政部发布《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要求基金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会的收支明细,规定基金会不得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活动提供资金。
根据新规定,基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和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获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举办慈善演出、慈善比赛、慈善销售、慈善表演等活动进行募捐时,资金计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规定》的新资助方法据说是“不看机构性质,只看活动性质”。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定更符合中国国情,基金会资助的目的是协助开展公益活动,如果盈利机构不从中谋利,这种资助行为也无可厚非。 另外,即使基金会支持非营利组织,也有可能产生盈利性的结果。
此外,新规要求基金会不得向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企业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的公司的产品和企业品牌直接推广、销售、销售的公司及其产品提供信用和质量保证。
(实习生赖春华对本文也有贡献) ) ) ) )。
标题:“民政部:基金会不得与营利活动“有染””
地址:http://www.chinaktz.com.cn/zhgnzx/1282.html